2021年06月30日10:17:36
一審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年3月,濟寧凱創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創公司)
凱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為滿足俄羅斯公司提出的規避“山推牌”推土機反傾銷稅負擔的要求,未經中聯重科公司許可,將購進的“山推牌”推土機機身上的商標更換為中聯重科公司所有的第5022167號和第5199992號注冊商標。
后中聯重科公司與凱創公司就商標侵權事宜達成賠償協議,中聯重科公司向公安機關出具了諒解書。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單位凱創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假冒注冊商標并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推土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依法追究
凱創公司和李某
的刑事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單位凱創公司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并處罰金人民幣75萬元;
被告人李某
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宣判后,凱創公司和
被告人李某均服判,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本
案系出口商為滿足進口外商貿易壁壘需求而引發的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出口商為滿足進口商提出的規避反傾銷稅負擔,更換商品商標,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出口商品,銷售數額較大的,即使僅為出口避稅,但因換標行為已完成,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本案的裁判,對于充分保護商標權利人的權益,促使進出口雙方依法誠信經營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