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6月30日10:17:36
——跨區域運輸、販賣毒品數量大,罪行極其嚴重
被告人楊衛星,男,漢族,1978年3月8日出生,務工。
被告人劉威風,男,漢族,1978年6月23日出生,務農。
被告人陳倫,男,漢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無業。
2016年10月,被告人楊衛星與被告人劉威風多次商議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并販賣,劉威風又與被告人陳倫聯系,陳倫預付13萬元從劉威風處購買毒品。2016年10月28日下午,劉威風攜帶26萬元現金從河南省駐馬店市乘坐高鐵前往廣東省深圳市與楊衛星匯合。2016年10月29日凌晨,二人駕車到達汕尾市陸豐高速口,劉威風下車等候,楊衛星單獨前去購買毒品后,同劉威風繼續開車沿大廣高速返回河南省新蔡縣。當日16時許,二人行至湖北省大廣高速鄂豫收費站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從其車內查獲14包毒品,共重13.9千克,經鑒定14包毒品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76.2%。
本案由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衛星、劉威風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13.9千克,該二人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陳倫以販賣為目的出資13萬元向劉威風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劉威風、陳倫系累犯、毒品再犯,應從重處罰。劉威風具有坦白情節和重大立功表現,可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楊衛星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劉威風、陳倫均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罪犯楊衛星已于2021年3月2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跨區域運輸、販賣大宗毒品具有擴大毒品流通區域的嚴重危害,同時又屬于源頭性犯罪,歷來是我國嚴厲打擊的重點,在我省部分地區此類犯罪尤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跨區域大量運輸、販賣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楊衛星犯罪所涉毒品數量大,查獲甲基苯丙胺13.9千克,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對楊衛星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此類毒品犯罪的嚴懲立場。
孫子超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一案
——制造、運輸、販賣氯胺酮數量特別巨大,罪行極其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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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子超,男,漢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
2016年初,孫子超以養殖為名租用位于河南省登封市徐莊鎮他人承包的荒山及房屋。2016年7至8月,孫子超先后兩次聯系徐林建(已判刑)購買鹽酸羥亞胺共計28袋半,每袋25千克。后孫子超指揮侯亞輝、孫新偉、陸鵬、丁敬業(均已判刑)等人將購買的制毒原料制成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共計185.366千克。在此期間,孫子超將制成的90千克氯胺酮從登封市運輸至許昌市區,以130萬元的價格販賣給孫曉永(已判刑)。孫曉永又與劉波(已判刑)聯系,將90千克氯胺酮加價32萬元轉賣給劉波,后90千克氯胺酮被劉波販賣。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并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法院認為,罪犯孫子超制造毒品氯胺酮185.366千克,并將其中90千克予以運輸、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孫子超在制造毒品中提起犯意、尋找場地、籌備資金、購買原料設備、進行技術指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孫子超以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孫子超已于2020年12月11日被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制造毒品,作為毒品犯罪鏈條中的源頭性犯罪,歷來是刑事政策嚴懲的重點。本案是一起制造毒品氯胺酮的典型案件,涉案人數多,涉及原料采購、制造、運輸、銷售的全鏈條。被告人孫子超組織多人制造毒品氯胺酮185.3公斤并銷售其中的90公斤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人民法院對孫子超判處、核準并執行死刑,體現了對制造毒品犯罪的嚴懲。
03
宋建濤販賣毒品案
——多次向他人販賣少量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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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建濤,男,漢族,1983年12月11日出生,無業。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29日期間,被告人宋建濤從上家杜彬、小峰等人處購買毒品海洛因(俗稱大煙、黃皮),之后多次向張兵峰、劉斌斌、杜戰軍、史磊、平姣偉等人進行販賣。具體事實如下:(1)2018年10月份以來,宋建濤多次向張兵峰販賣毒品,其中2018年12月24日,宋建濤在開封市大南門附近向張兵峰販賣1克多毒品,獲取1950元錢;(2)2019年3月份,宋建濤在開封市淮河醫院北院東門附近兩次向劉斌斌販賣毒品,每次0.1克左右,每次價格200元;(3)2018年11月份以來,宋建濤在開封市朱雀園附近向杜戰軍販賣三次毒品,前兩次每次0.1克左右,每次價格100元,第三次0.4克左右,價格400元;(4)2019年3月底的一天,宋建濤在開封市禹王臺區紀念塔附近向史磊光販賣毒品0.1克左右,價格100元;(5)2017年宋建濤在開封市大南門附近向平姣偉販賣三次毒品,每次販賣0.1克左右,價格100元。2019年3月29日,公安機關在宋建濤家中將其抓獲,當場從宋建濤身上及其家中搜到疑似毒品8包,其中5包檢出海洛因成分,凈重共計2.13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開封市龍亭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建濤向多人販賣毒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宋建濤當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宋建濤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宋建濤不上訴,判決于2020年6月11日生效。
(三)典型意義
近幾年部分年輕人受不良思想影響,把吸食毒品作為一種娛樂,逐漸陷入泥潭。零包販賣毒品是將毒品推向消費者的最后一關,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根據刑法規定,販賣毒品海洛因10克以下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但情節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中宋建濤是隱藏在城市中的小型販毒分子,雖然查明其販賣的毒品數僅4克多,但其向多人販賣毒品10次以上,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體現了對此類販毒分子的嚴厲打擊,遏制這種小型“毒瘤”的滋生和蔓延。
04
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代人領取物流寄遞的毒品數量較大以上的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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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3年6月生,漢族,無業。
2019年7月份,被告人梁某某在網上結識了QQ昵稱為“顏如玉”的人?!邦伻缬瘛蔽辛耗衬车胶幽习碴柸∫粋€快遞,并承諾給梁某某人民幣18 000元作為酬勞。梁某某明知快遞里有毒品,仍然按照“顏如玉”的要求從廣州乘坐火車到安陽取快遞。2019年7月10日梁某某來到位于和平路交通賓館門口的申通快遞收發點,取走收件人為“張佳佳”的快遞,后被公安民警抓獲,從其收取的快遞包裹內發現10包毒品,共計2 264.88克,經鑒定,該10包毒品的嗎啡含量均為67%左右。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梁某某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梁某某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梁某某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梁某某不上訴,判決于2020年7月9日生效。
(三)典型意義
販毒人員為保障自身安全,經常通過物流等人貨分離的方式運輸毒品并雇人發送接收毒品,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遞的毒品而代購毒者接收,沒有證據證明其與購毒者有實施販賣、運輸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對代收者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本案被告人梁某某為獲取高額報酬,聽從他人安排,領取裝有大量毒品的快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持有嗎啡100克以上的,應當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達2 264.88克,數量大,法院考慮到其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且認罪認罰,對其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該案例對其他群眾尤其是未成年人有很強的警示作用。
05
劉紅運、袁野運輸毒品案
——為自己吸食而購買并運輸毒品的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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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紅運,男,漢族,1978年4月15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袁野,男,漢族,1988年2月8日出生,北京市某區水務局工作人員。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劉紅運、袁野商量共同出資購買毒品供其二人吸食,袁野與販毒人員(身份不詳)取得聯系后,二人駕車從河南省汝南縣前往湖北省天門市。次日,劉紅運、袁野在天門市以9000元(劉紅運出資6000元、袁野出資3000元)的價格購得毒品后攜帶毒品駕車返回汝南縣,行至汝南縣高速收費站時被駐馬店市公安局民警抓獲,從車內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三袋,共計24.68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一審,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紅運、袁野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從湖北省天門市購買24.68克甲基苯丙胺后運輸至河南省汝南縣,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袁野負責聯系購買毒品,劉紅運出資較多,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劉紅運、袁野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劉紅運有犯罪前科,袁野系國家工作人員,涉案毒品系為二被告人自己吸食,對上述情節在量刑時均應予以考慮。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劉紅運、袁野均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后,被告人劉紅運、袁野均提出上訴。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述裁判于2020年11月30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吸食毒品人員大量購買、運輸毒品的行為,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吸毒者在運輸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應當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本案被告人劉紅運、袁野為了自己吸食而購買并運輸毒品24.68克,已經達到數量較大以上,應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被告人袁野系北京市某區水務局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本應更加自覺地抵制毒品,積極與毒品違法犯罪作斗爭,卻參與共同購買并運輸毒品,故人民法院對袁野判處和購買毒品主要出資人同等的刑罰。
06
劉付運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
——非法種植罌粟數量較大的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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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付運,男,漢族,1944年7月15日出生,文盲,農民。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劉付運趕集時從一名售賣罌粟種子的老漢處購買了種子,回家后種植在自家老宅子院內。2020年4月27日,公安機關接到群眾舉報,對劉付運種植的罌粟進行鏟除并當場清點數量,共計537株。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桐柏縣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付運非法種植罌粟,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應予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劉付運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劉付運不上訴,判決于2020年8月11日生效。
(三)典型意義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是毒品犯罪的源頭所在,500株嬰粟的果實一般即可提煉100克鴉片,因此刑法將其規定為犯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種植嬰粟500株以上3000株以下的,即應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F實生活中,由于法制宣傳不到位或者法制觀念淡漠的原因,在一些偏遠山區和農村,一些農民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沒有清醒的認識,非法種植罌粟的犯罪還比較高發,必須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對此類犯罪除依法懲處外,還要社會各方面加強宣傳,普及法律觀念,使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在農村無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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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豫法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