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6月30日10:17:36
近日,阜寧縣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追訴耿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漏訴犯罪嫌疑單位。
2011年至2015年6月,犯罪嫌疑人耿某某先后擔任某集團有限公司關聯某單位、集團副董事長期間,明知公司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經營權的情況下,為籌集公司周轉資金,以某單位名義開具借款收據或簽訂借款合同,通過他人介紹、口口相傳的形式面向社會廣為宣傳,并許以年息18%至36%不等的高息作為回報,大肆向135個自然人以及2個法人單位,共計137個社會不特定群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吸取存款本金183782202元人民幣用于公司周轉和償還債務。某集團有限公司未經批準,采取口口相傳的宣傳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存款,且數額特別巨大,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耿某某作為直接責任人,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阜寧縣公安局于2017年3月16日以耿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阜寧縣院移送審查起訴。
罪嫌疑人耿某某以某單位名義開具借款收據或簽訂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
額巨大,應當同時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該單位的刑事責任,遂向阜寧縣公安局發送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阜寧縣公安局于
2017年9月22日將某單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移送至該院。該院依法審查后,于2017年9月27日將某單位、耿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向阜寧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