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6月30日09:56:16
【案情】A單位拖欠多名職工工資15萬元,負責人甲為躲避債務,變更聯系方式外出逃匿,勞動部門下達支付令(僅列明工資),期限屆滿甲仍未支付。后在提起公訴前支付了所有報酬,但未賠償、被害人亦未要求賠償。
【評析】關于甲的行為是否適用本罪法定從寬情節?
第一種觀點,不適用本罪第三款法定從寬情節。
第二種觀點,適用本罪第三款法定從寬情節。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從規范分析來看,“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是指行為人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向勞動者全額支付了賠償金和經濟補償責任。其主要是指勞動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賠償責任,應該在由勞動部門下發的處罰文書中明確列明,而本案中勞動部門處罰文書中只列明了所欠工資,并未要求賠償,且職工亦未提出,正所謂“法律不強人所難?!?/p>
其次,從刑事政策來看,立法上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專門規定從寬處罰情形,最大限度地發揮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節約司法資源。只要行為人積極地履行支付義務,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對所侵害的法益進行了彌補,恢復因犯罪受損的社會關系,其結果亦應當在其承擔的刑事責任程度上有所體現,實現勞動者權益根本保護和勞動關系的健康、持續存在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