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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實踐中區分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詐騙罪的應知干貨
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及詐騙罪都是侵財型犯罪,在犯罪主體、犯罪目的、主觀方面有著相似之處,但也有著明顯的界限。日常生活中,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侵犯他人財產的犯罪時有發生,且經常表現為采用騙取、竊取等方式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準確區分職務侵占罪與詐騙罪、盜竊罪存在一定難度。本期法信小編對與職務侵占罪和盜竊罪、詐騙罪的界限相關的法律文件、案例及觀點進行了梳理,供讀者參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第三十九條 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p>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四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相關案例
1. 公司企業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參與騙取公司財物的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罪——陳文麗職務侵占案
案例要旨:公司人員與外人勾結騙取公司財物的,對于該公司人員的定罪應從該人員是否以其自身職務便利參與犯罪行為進行考慮,對于利用職務便利參與騙取財物的應以職務侵占罪論處,否則可構成詐騙罪。
案號:(2009)深寶法刑初字第3517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0年第1輯
2. 合伙股東利用職務便利冒領其他投資人墊付資金拒不歸還的,構成職務侵占罪——吳定岳職務侵占案
案例要旨:冒領合伙人墊付投資拒不歸還的,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應從行為人實施冒領行為時的身份及是否利用職務便利來認定,行為人以合伙企業股東的身份且利用擔任董事長便利冒領其他股東墊付資金的,構成職務侵占罪。
案號:(2005)宜中刑二終字第31號
審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08年第2輯
3. 騙取他人信任而得以暫時代為保管單位財物時實施秘密竊取行為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康金東盜竊案
案例要旨:騙取他人信任而得以暫時代為保管單位財物時,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條件,將本單位的財物竊為己有,不構成職務侵占罪,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審理法院: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1999年第1集
4. 利用工作形成的便利條件秘密竊取單位財產構成盜竊罪——楊志成盜竊案
案例要旨:構成職務侵占罪,就必然要求行為人在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產時,以其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限、職責為基礎,利用其對本單位財產具有一定的主管、管理或者經手的職責,在實際支配、控制、處置本單位財物時實施非法占有行為。如果行為人僅僅是在自身工作中易于接觸他人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單位財物,或者熟悉作案環境,而利用上述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條件秘密竊取本單位的財產,則不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應依照《刑法》第264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審理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11期
5. 在代表所屬公司實際承運外單位貨物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將托運貨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構成職務侵占罪——周建等職務侵占案
案例要旨: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與被其非法占有的財物之間的關系,即行為人是否屬于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以及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秘密竊取自己因職務經手的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行為人不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或者雖然屬于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但其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只能按其所采取手段分別以盜竊、詐騙或者侵占罪論處,而不能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行為人在代表所屬公司實際承運外單位貨物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將托運貨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構成職務侵占罪。
案號:(2003)閩廈刑終字第180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法院網 2003-12-25
6. 利用因其職務性質而實際形成的、臨時性的,且與他人共有的便利也屬于利用職務之便——張偉、黃超軍職務侵占案
案例要旨:利用因其職務性質而實際形成的、臨時性的,且與他人共有的便利也屬于利用職務之便,因此利用該便利非法占有單位公款的,構成職務侵占罪,而非盜竊罪。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典型改判案例與法理評析》,公丕祥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專家觀點
1.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于主體、行為手段、犯罪對象的不同
前罪和后兩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客體都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前罪和后兩罪的主要區別是:第一,犯罪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除外),是特殊主體;后兩罪為一般主體。第二,客觀方面不同。前罪的行為方式有兩個特點,一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二是采取多種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財物,既有盜竊、詐騙手段,也有侵占和其他手段。后兩罪的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之便,而且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手段上僅限于竊取或騙取。如果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則不能定盜竊罪或詐騙罪。第三,犯罪對象范圍不同。前罪的犯罪對象只限行為人所屬單位的財物;而后兩罪的犯罪對象沒有任何限制。
(摘自:《刑法(分論)》,陳忠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2.區別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詐騙罪要注意實施犯罪的主體是否利用了持有管理單位財物的便利
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詐騙罪,都是財產犯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侵犯了公私財產權利,犯罪手段也有相同之處。它們的主要區別是:(1)職務侵占罪的對象只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盜竊、詐騙罪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財物。但是,如果在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保管、使用或者運輸中的他人財產,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這類財產,應構成職務侵占罪。(2)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而盜竊罪、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3)職務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包括利用職務上持有本單位財產的便利和其他職務上的便利,而盜竊罪、詐騙罪之實施與職務無關。(4)職務侵占罪的方法包括竊取、騙取、侵吞等多種,而盜竊、詐騙罪分別只能是竊取和騙取。
實踐中,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一般較容易區分。但應注意以下兩點:(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勞務人員,如果利用工作中持有、管理本單位財物的便利,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應定職務侵占罪,而不能因為是單位勞務人員身份就定盜竊罪、詐騙罪,理由上文已述。但是,如果這類人員不是利用工作中持有、管理財物的便利,而盜竊單位財物的,應定盜竊罪。關鍵是正確認定單位財物是否由行為人合法持有、管理。實踐中比較難以認定的是生產流水作業情況,勞動產品分別由許多人流水作業,共同完成,行為人利用作業之機,將產品竊為己有,以職務侵占罪還是盜竊罪論處?我們認為,應具體分析產品是否由行為人合法持有,考察流水工作具體情況,是緊密流水工作還是松散型流水工作,從而斷定行為人對流水作業產品是否由較長時間的持有,生產單位的具體規章是否規定產品管理責任等。(2)行為人實際管理單位財產,如看管單位倉庫,乘無人之機,用改錐撬開倉庫大門而不用自己手中的鑰匙打開倉庫,進行盜竊,是定盜竊罪還是職務侵占罪?有的認為,行為人作案時并沒有利用掌管鑰匙的便利條件,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應定盜竊罪。我們認為,職務侵占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主要是指管理、合法持有單位財物的便利,不能表面地理解是掌管鑰匙的便利,倉庫財產實際在行為人合法看管(持有)下,為偽造現場不用鑰匙而用改錐撬開倉庫,這并不能改變行為的性質,應定侵占罪。但是,如果甲與乙兩人輪流值班看護倉庫,某日甲乘乙值班,秘密撬開倉庫,盜走其中財物,應定盜竊罪,因為,財物當時并不在行為人保管之中。
(摘自:《刑法分則實務研究(第5版)(中冊)》,王作富,中國方正出版社2013年版)
來源:法信
轉自 智飛微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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