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04日15:22:06
案情:犯罪嫌疑人唐某系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的保險代理員,2004年3月31日,唐某代表保險公司為客戶陳某某辦理了國壽鴻泰分紅保險,收取保險費14000元。之后,陳某某向唐某提出增加保險受益人,唐某假意答應,隨即便以陳某某的名義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申請保單掛失,取得補發保險單,然后又偽造陳某某的授權委托書,以陳某某的名義到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并于2004年6月2日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客戶服務中心將陳某某的保險費13160元(保險費14000元扣除手續費后的金額)領出,占為己有。2009年4月1日,陳某某持鴻泰保險合同到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辦理給付業務,致使唐某案發。案發后,唐某所獲贓款被全部追回并發還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
,唐某作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的保險代理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客戶退保事實,是利用了其銷售保險單及為客戶提供售后服務的職務便利,可以認定是一種利用職務便利所實施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構成職務侵占罪。第二種意見認為,唐某構成
,唐某偽造授權委托書虛構退保事實,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根據《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重慶分公司個人代理人管理辦法》的規定,保險代理員中業務員的職責包括尋找客戶、銷售保險單、收取保險費、完成業務考核指標及為保戶提供售后服務。而為保戶提供售后服務的職責又包括續期收費、保戶回訪、滿足保戶需求、協助公司處理保全和給付事宜等等。該管理辦法沒有規定保險代理人有代客戶經手退保險費的職權,因此,唐某的行為應定性為詐騙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首先,本案中唐某實施該犯罪行為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務侵占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或者因執行職務而產生的主管、經手、管理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主管財物,主要指領導人員在職務上具有對單位的財物的購置、調配、流向等決定權力。經手財物,主要指因執行職務而領取、使用、支配單位的財物等權力。管理財物,主要是指對單位財物的保管與管理。如果只是利用在單位工作,熟悉作案環境等條件,就不能視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辦案的唐某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員,其職責范圍為尋找客戶、銷售保險單、收取保險費、完成業務考核指標及為保戶提供售后服務,沒有經手退保費的職權,且按保險公司的要求,退保除要求保戶出具委托書外,還要詢問保戶委托事宜,唐某只是利用了在保險公司工作,熟悉退保流程而得手,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區分詐騙罪與職務侵占罪的關鍵就在于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然沒有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就不能定職務侵占罪。
其次,唐某實施了虛構事實的欺詐行為。在本案中,唐某一方面利用保戶要求增加保險受益人的機會,申請保單掛失,偽造退保委托書,使保險公司產生錯誤認識而將13160元退出占為己有;另一方面,唐某又向陳某某隱瞞了退保的真相,使保戶認為保單仍然存在,非法占有了客戶退保費長達5年之久。我國刑法規定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所以唐某的行為應定詐騙罪。